陕州区检察院: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助推矛盾纠纷化解

2023-07-11 14:37:02     来源 : 大河网


(相关资料图)

近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成功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捕后,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消除信访风险隐患,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良好效果。

2022年11月10日下午,高某与王某因工作沟通不畅在办公室发生争吵厮打,高某将王某左臂打致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提前介入、多方联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形式,积极修复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和谐。

一是类案分析,合理运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该院刑检部门分析三年来办理的97件故意伤害案件发现,该类案件大多为熟人之间因小事引发纠纷,且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案发后,部分被害人漫天要价,致使难以达成和解。为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与陕州区公安局、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暂行规定》。该案中,高某与王某系相处多年的同事关系,因工作沟通不畅引发误会造成人身伤害,案发后,承办检察官发现高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劣迹,无再犯可能性,本着客观公正的办案理念,决定对该案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

二是检警联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检察官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依托,通过提前阅卷、参与讨论等方式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经调查,高某母亲身患癌症,长期卧病在床亟须照料,儿子小学在读,高某被刑拘后,全家靠妻子摆地摊维持生计。案发后,高某主动到案,并积极支付王某5000元医药费,并表示愿意赔偿7万元,但王某坚持索要20万元赔偿金,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检察官向高某释明了赔偿保证金制度的相关规定,最终,高某委托妻子向检察机关申请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并按程序规定向公安机关指定账户缴纳赔偿保证金7万元,检察机关以无社会危险性对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是检调对接,有效化解信访风险隐患。得知高某被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王某情绪激愤,认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执法不公,表示要通过信访、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权。针对王某诉求,承办检察官定制了个性化释法说理方案。一方面,邀请王某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共同参与释法说理,引导其理性对待赔偿。另一方面,同侦查机关承办人、被害人所在村村委干部、人民调解员等沟通联络,共同到王某家中释法说理,使其知晓赔偿有保障且被取保候审并非无罪释放的法律规定,解开心结法结。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官的主持下,高某登门道歉,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为了达到息诉罢访、消除隐患的社会效果,该案还进行了公开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侦查人员、双方当事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律师参加听证,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承诺不再发生冲突。

四是能动履职,做实司法为民举措。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高某儿子在得知父亲违法犯罪后,产生“罪犯子女”心理阴影,遂将该情况告知未检部门,未检部门指派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干警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并积极联系陕州区妇联、教育等职能部门,通过赠送学习用品,安排班主任全程跟进等形式,关注孩子学习思想状况,共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自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以来,该院共办理故意伤害(轻伤)审查逮捕案件3件3人,全部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办理故意伤害(轻伤)审查起诉案件6件6人,5件5人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达成赔偿和解,且对犯罪嫌疑人全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达到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办案效果。(王尉 马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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